山西省品牌协会产业联合专委会章程

2025-04-19

**章 总则

**条 协会名称:山西省品牌协会产业联合专委会

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:本协会是在山西省品牌协会的指导下,由大同市各行各业的企业家和有关人士等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,受山西省品牌协会领导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。坚持对会员进行团结、帮助、引导、提倡爱国、敬业、守法、诚信、贡献。反映会员的意见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搞好会员服务,提高会员素质,积极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,促进大同市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,为我市经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主管单位是山西省品牌协会的监督和指导,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。

第五条 山西省品牌协会产业联合专委会设在:——魏都大道浩海岗西南大美青花瓷店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笫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;

(一)认真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助力企业发展。

(二)加强行业规范化,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
(三)为会员提供技术、管理、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,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;

(四)组织行业市场运作交流,加强信息服务;定期组织产品推荐和交流会论坛,促进会员横向发展。

(五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了解会员的困难、意见和要求,帮助会员排忧解难;

(六)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致富思源、富而思进,积极承担社会责任,热心公益事业,投身光彩事业。加强企业文化建设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的的企业和个人,可以申请加入本会。

(一)企业会员:各行各业的合法企业;

(二)个人会员:各种行业投资经营者、专家、学者、海外知名人士、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人士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承认并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章程,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二)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;

(三)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会员种类之一。

第九条 会员入退会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;

(二)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;

(三)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;

(四)发给会员证书;

(五)会员不需要缴纳会费,但需要有实体店或在社会实践中有一定资源人脉的才可以加入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享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
(四)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专业委员会的咨询服务及商业优惠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章程,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六)及时向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提出工作建议;

(七)会员未经本专业委员会正式授权,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各种活动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送达本专业委员会,交回会员证(牌)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行为,经执行委员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,予以除名。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

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订和修改章程: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专业委员会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召开一次。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经过山西省品牌协会批准.

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,企业会员理事会委员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。 根据本专业委员会机构的特点,上届理事会员可以推荐下一届理事会会员候选人名单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是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领导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.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
(五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会长1名、常务副会长若干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。会长主持会务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,研究决定重要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热心商会工作,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;

(二)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贡献;

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

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设秘书长一名。
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,报会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。

(三)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

(二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三)社会和企业资助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支出:

(一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支出;

(二)业务往来或必要的招待支出;

(三)市场调查、考察所需支出;

(四)委员会组织的宣传费用;

(五)经执行委员会研究的其它正常支出。

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挪用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配备兼职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离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,真实,准确,完整。

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本专业委员会资产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四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,在执行委员会通过后三十日内,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。
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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